2013四川省计划生养二胎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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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请问四川再婚家庭另一方没有小孩可以再生第二胎吗?四川省计划生养二胎新政策是怎样的?华律网律师解答:根据四川省计划生养二胎新政策,因离婚或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生第二胎。
相关法律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养条例》第十四条符合下列前提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养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以为可再生养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义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称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养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遥高冷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前提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养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养,未收养和生养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第十六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养。
详细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