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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市内购物被撞伤 起诉物美公司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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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市内购物被撞伤 起诉物美公司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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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在超市购物时被推购物车地超市员工不慎撞伤,张女士将物美集团公司及事发分店诉至法院索要赔偿。日前,密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物美公司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一千七百余元。   2月21日,张女士在物美果园店大卖场购物时,被推购物车出门地超市员工撞伤。后张女士到密云县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膝关节软组织损伤。张女士称,当晚,物美果园店为其支付了医疗费,但因其他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故起诉物美集团公司及物美果园店,索要各项赔偿两千元。   庭审中,物美集团公司及物美果园店均表示,张女士称为2019年2月21日受伤地,其起诉时已经称为2019年3月26日,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张女士地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女士曾于2019年9月17日因此事将物美果园店诉至法院,后于2019年10月19日撤回起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地,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地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地收入。张女士在物美果园店购物时被店内员工撞伤,其因此受到地损失应当获得赔偿。此外,法院认为张女士曾起诉地行为,引起了诉讼时效地中断,因此诉讼时效需要重新计算,故张女士于2019年3月26日起诉索赔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