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免除“非典”三个月期间全部租金的请求
【基本案情】
关于“非典”期间租金该如何减免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非典”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虽发布了一些针对相关行业的优惠措施,但没有确定“非典”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各地针对相关行业的优惠措施也无统一标准。被告同意减半收取“非典”期间3个月(2003年5—7月)租金,而原告要求被告免除此3个月的租金。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应按原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租金,其提出的减免方案未得到被告的认可,亦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自愿减免原告部分租金,是其自行放弃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支持。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免除上诉人因“非典”三个月期间的全部租金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情势变更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上诉人承租大厦从事酒店经营,双方签订的《航空大厦财产租赁合同》、《航空大厦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非典”这一突发事件的发生,虽然给酒店业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不能必然导致上诉人承租大厦经营酒店目的的落空,上诉人申请停业是其经营策略而非“非典”导致的必然结果。故“非典”对双方之间租赁合同的履行基础不构成实质影响,不能成为可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势变更状况。
而即使“非典”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构成情势变更,上诉人有权要求的是对合同作合理的变更,以体现公平原则。经双方协商,被上诉人已经减收上诉人因“非典”停业三个月期间的一半租金,已合理分担了“非典”事件对上诉人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体现了公平的原则。相反,如果免除上诉人“非典”三个月期间全部租金,其实质是让被上诉人一方承担“非典”所致的全部不利后果,反而有失公平。
【裁判结果】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免除“非典”三个月期间全部租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