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安置争
文章导读:公布部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当局公布文号:宁政发[2007]33号各市、县(区)人民当局,自治区当局各部分、直属机构:为了成立和完美我区征地赔偿安顿争议的协调、裁决制度,掩护被征地农夫和用地单元的正当
关键词: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常识|征地|印发|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部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当局公布文号:宁政发[2007]33号各市、县(区)人民当局,自治区当局各部分、直属机构:为了成立和完美我区征地赔偿安顿争议的协调、裁决制度,掩护被征地农夫和用地单元的正当权益,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赔偿安顿争议协调
公布部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当局
公布文号:宁政发[2007]33号
各市、县(区)人民当局,自治区当局各部分、直属机构:
为了成立和完美我区征地赔偿安顿争议的协调、裁决制度,掩护被征地农夫和用地单元的正当权益,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赔偿安顿争议协调裁决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当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赔偿安顿争议协调裁决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成立和完美征地赔偿安顿争议的协调、裁决制度,掩护被征地农夫和用地单元的正当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办理法实行条例》的有关划定,联合本自治区现实,拟定本措施。
关联法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协调、裁决征地赔偿安顿争议合用本措施。
第三条本措施所称的征地赔偿安顿争议是指被征地农夫与实行征地的市、县人民当局在赔偿安顿方面产生的争议。
第四条协调、裁决征地赔偿安顿争议的规模是:
(一)对市、县人民当局核准的征地赔偿安顿方案有贰言的;
(二)对征地赔偿安顿方案涉及的被征地盘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地盘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贰言的;
(三)实施区片综合地价计较征地赔偿费的地域,对区片综合地价的合用尺度和计较有贰言的。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当局领土资源办理部分(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土资源办理部分)卖力承办该当由自治区人民当局协调、裁决的征地赔偿安顿争议。
第六条协调、裁决征地赔偿安顿争议,该当遵照正当、公然、公道、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未经协调的征地赔偿安顿争议案件,不得裁决。
第八条协调、裁决征地赔偿安顿争议时代,不断止征处所案的实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当事人对县级人民当局确定的征地赔偿安顿方案有争议的,可以自公告密布之日起30日内,向地点地设区的市人民当局申请协调,设区的市人民当局该当在30日内协调完毕,环境庞大的,经设区的市人民当局卖力人核准,可以适当耽误,可是耽误限期最多不得凌驾45日。
依照前款划定经协调未能告竣一致的,协调构造该当出具协调环境证实书并奉告当事人可以再次申请协调、裁决的权力和限期。当事人可以在被奉告之日起1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当局申请再次协和谐裁决。
第十条当事人对设区的市人民当局确定的征地赔偿安顿方案有争议的,可以自公告密布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当局申请协调、裁决。
第十一条对青苗、地面附着物的赔偿尺度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由其全部权人提出。
对地盘赔偿费的尺度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由被征地的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提出。
对安顿补贴费的尺度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安顿补贴费发放给被安顿职员的,由被安顿职员提出;安顿补贴费发放给被征地的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元的,由被征地的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元提出。
第十二条向自治区人民当局申请协调、裁决征地赔偿安顿
公布部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当局
公布文号:宁政发[2007]33号
各市、县(区)人民当局,自治区当局各部分、直属机构:
为了成立和完美我区征地赔偿安顿争议的协调、裁决制度,掩护被征地农夫和用地单元的正当权益,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赔偿安顿争议协调裁决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当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赔偿安顿争议协调裁决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成立和完美征地赔偿安顿争议的协调、裁决制度,掩护被征地农夫和用地单元的正当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办理法实行条例》的有关划定,联合本自治区现实,拟定本措施。
关联法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协调、裁决征地赔偿安顿争议合用本措施。
第三条本措施所称的征地赔偿安顿争议是指被征地农夫与实行征地的市、县人民当局在赔偿安顿方面产生的争议。
第四条协调、裁决征地赔偿安顿争议的规模是:
(一)对市、县人民当局核准的征地赔偿安顿方案有贰言的;
(二)对征地赔偿安顿方案涉及的被征地盘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地盘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贰言的;
(三)实施区片综合地价计较征地赔偿费的地域,对区片综合地价的合用尺度和计较有贰言的。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当局领土资源办理部分(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土资源办理部分)卖力承办该当由自治区人民当局协调、裁决的征地赔偿安顿争议。
第六条协调、裁决征地赔偿安顿争议,该当遵照正当、公然、公道、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未经协调的征地赔偿安顿争议案件,不得裁决。
第八条协调、裁决征地赔偿安顿争议时代,不断止征处所案的实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当事人对县级人民当局确定的征地赔偿安顿方案有争议的,可以自公告密布之日起30日内,向地点地设区的市人民当局申请协调,设区的市人民当局该当在30日内协调完毕,环境庞大的,经设区的市人民当局卖力人核准,可以适当耽误,可是耽误限期最多不得凌驾45日。
依照前款划定经协调未能告竣一致的,协调构造该当出具协调环境证实书并奉告当事人可以再次申请协调、裁决的权力和限期。当事人可以在被奉告之日起1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当局申请再次协和谐裁决。
第十条当事人对设区的市人民当局确定的征地赔偿安顿方案有争议的,可以自公告密布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当局申请协调、裁决。
第十一条对青苗、地面附着物的赔偿尺度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由其全部权人提出。
对地盘赔偿费的尺度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由被征地的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提出。
对安顿补贴费的尺度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安顿补贴费发放给被安顿职员的,由被安顿职员提出;安顿补贴费发放给被征地的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元的,由被征地的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元提出。
第十二条向自治区人民当局申请协调、裁决征地赔偿安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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