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笑不当致人死民事赔偿责难逃北京2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房产交易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结了1起因玩笑引发纠打致他人死亡的民事赔偿案件。
年过6旬的朱某与及今年58岁的施某均系丹徒区上党镇某村村民,平日素无恩怨。
2009年5月20日下战书5时许,朱某在另1村民家中观望施某与其他村民打扑克牌时,见施某欠牌友几元钱未给,便随口讲了句玩笑话,讽刺施某惯于在牌桌上拖欠他人赌资。
施某听后,以为很丢面子,也对朱某及其家人入行了强烈的语言欺侮。
后两人均失往理智,相互入行纠打,直至被围观的其他村民拉开。
施某在纠打中虽未造成任何外伤,但因近1年来患有高血压,归家后片刻即昏迷不醒,虽经病院抢救,但因脑出血破进脑室系统经抢救无效于24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施某系脑出血死亡,其情绪激动是脑出血的诱发因素。
因朱某的行为未构成犯罪,施某的法定继承人1纸诉状将朱某告上法庭,要求朱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而朱某以为自己仅跟施某开了1个玩笑,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施某死于高血压,朱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朱某与施某在日常交去中未留意相互尊重,发生口角,入而发铺到互相殴打,双方均有过错。
在此纠纷中,双方言语及行为均过激,但朱某并无剥夺施某生命的主观恶意,也无法预见自己行为会产生施某死亡的后果。
施某因与朱某发生纠纷情绪激动诱发脑出血而死亡,朱某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事实及朱某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由朱某赔偿原告20%的损失为宜。
据此依法判决朱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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