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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选定仲裁员及组成仲裁庭 怎样选定仲裁员及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可以商定仲裁庭得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
合用1般程序得案件,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双方各自选定1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
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1方为两人以上得,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合用简易程序得案件,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审理。
这种组庭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1般都备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双方选择。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涉外案件为20日,简易程序为10日)内商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商定仲裁庭得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得,由本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指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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