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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取保候审律师

    【房屋拆迁涉嫌诈骗罪】最终被不予起诉的成功案例北京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房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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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涉嫌诈骗罪】最终被不予起诉的成功案例北京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房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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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北京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某某市A区人民政府为打造“B县某人文生态园区”, 政府需对A区某某镇三洋村的居民住房及附属设施进行拆迁赔偿。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就对以上范围内的一切建设行为予以禁止,并发出了公告,而何某一家修建的居民楼就在该拆迁范围之内。

    案情简介


    某某市A区人民政府为打造“B县某人文生态园区”, 政府需对A区某某镇三洋村的居民住房及附属设施进行拆迁赔偿。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就对以上范围内的一切建设行为予以禁止,并发出了公告,而何某一家修建的居民楼就在该拆迁范围之内。2007年过后,何某及其兄何胜在自家房屋顶楼加修了钢架棚。2012年B县某人文生态园区负责拆迁安置的国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何某家房屋进行丈量时,何某要求按照2007年之前所修房屋的赔偿标准,对其房屋顶层80%的面积进行赔偿,其拆迁安置的工作人员在丈量何某家房屋面积后,与何某一家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何某由此获得了安置卡和领取房屋拆迁周转费19万余元。2013年6月6日何某因房屋拆迁涉嫌诈骗罪一案被某某市A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何某被刑事拘留后,其亲属心急如火便前来我所寻求法律帮助,依法委托本人作为何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刑事辩护人。


    办案思路及心得


    1、本辩护人在接受何某亲属的委托后,认真听取了其亲属的陈述,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何某,在听取何某的陈述后,发现本案疑点重重,决定为何某申请取保候审。期间,何某的亲属退回了原来的安置补偿卡,并重新签订了比原来安置面积少187平方米的安置补偿协议。

    2、本辩护人为了让何某能够获得取保候审,便多次与该案的承办人及其相关领导沟通和交换意见,2013年6月26日该局决定对何某取保候审。

    3、何某虽然获得了取保候审,但某某市A区公安分局于2013年9月26日还是以犯罪嫌疑人何某非法获取房屋安置面积187平方米,骗取国家财产324871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为由向某某市A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4、该案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本辩护人专门去某某市A区人民检察院复印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在得到证据材料后,认真进行了研究,后再一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何某,并结合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本案的证据及何某本人的陈述,立即向检察院书写并递交了以公安机关指控何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律师建议书。A区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本辩护人的律师建议书后,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了两次。


    【律师意见】

    一、本案应当按民事纠纷对待,不应按刑事犯罪处理。 国土部门及其拆迁工作人员与何某家达成的安置补偿协议系格式合同,是由拆迁工作人员先将拆迁安置房屋丈量后,又将其补偿面积、补偿价款填好后,再叫何某及其家人在该协议上签的字,双方签字后,该协议再经国土局及其相关领导予以审查和批准,在该协议获得批准后,何某才有可能得到其安置协议上所约定的补偿面积和补偿价款。因此,其决定、支配权在于国土局及其工作人员,而何某自始至终都处于服从和被支配的地位,也无法左右国土局及其工作人员。即使何某在其协议签订之前,有可能提出多给一点补偿面积的要求,但该要求也必须要在国土部门同意并签字情况下,何某的要求方能得以实现。若国土局一方认为多补偿了、想要更改其安置协议,一是双方可以协商处理,二是双方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其协议无效或撤销该协议,公安机关也不得以双方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安置补偿协议,来认定何某构成诈骗罪。因此,本案应当按民事纠纷对待,不应按刑事犯罪处理。

    二、犯罪嫌疑人何某不构成诈骗罪。

    1、负责拆迁丈量的工作人员在前来何某家丈量面积之前,与何某及其家人素不相识,何某根本就不可能与其勾结。

    2、何某家天台上的钢架棚即使不是全部在2007年之前建成,至少负责拆迁丈量的工作人员前来丈量面积时该钢架棚是客观存在的,该天台上的面积该不该丈量和补偿,该补偿多少,完全是由国土局及其负责丈量的工作人员决定,何某家无法左右,拆迁工作组为了赶拆迁进度而给何某多补偿面积或何某要求多补偿面积,双方通过协商后便达成了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也是属于民事法律之中的合同关系,何某并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3、至于村上所出具的证明和证人证言均不是由何某虚构和伪造的。村上的证明是由村主任出具并加盖了公章,其责任在村上的干部,对此何某也无法左右,而证言也全部是由拆迁工作人员组织调查和制作的,并非是何某伪造的,其真实性应由国土局及其工作人员审查和认定,其责任也不在于何某。

    三、何某家先后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相差的补偿面积和补偿金额不能作为何某的诈骗金额, 国土局与何某最初签订的安置协议上的补偿面积、补偿价款是由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自愿达成的,而后面的安置协议上的补偿面积及其价款则是何某在看守所被羁押后,何某的家人为了将何某从看守所取保出来,在一种心不甘情不愿和被迫无奈的情况下才与拆迁工作人员达成的,所以两个安置协议的相差补偿面积187平方米及其补偿金额324871元不能作为何某的涉案金额,况且协议前后某涉及何并未实际非法取得和占有其相差的补偿金款,如果真的按照起诉意见书的计算方式来确定其涉案金额的话,何某家让步越多、要求补偿的面积越小,何某的涉案金额就越大,其罪行就越重,显然与我国的法律相违背,故以上金额324871元不能作为何某的涉案金额。

    四、犯罪嫌疑人何梅在以前表现好,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在案发后如实陈述,并能积极地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本案事实,且其情节轻微,根据我国《刑法》“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原则,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何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某某市A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同时,其承办检察官在与本辩护人交换意见后,采纳了本辩护人以上的一些意见。

    【律师小结】

    拆迁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且工作复杂, 政府部门要多给人民群众做疏导和善后工作,不宜用刑事手段来处理拆迁问题。否则,将有损人民政府的形象。


    裁判结果

    检察院认为,何某虽然非法获取的安置面积为187平方米,骗取周转房费13494.9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但案发后,何某及其家人已将安置卡退还,并按照实有房屋面积和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国家损失已追回,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