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鉴定资格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
* 来源 : * 作者 : 江西鹰潭律师
关键词: 江西鹰潭律师
重伤鉴定资格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一级伤残评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一级伤残的评定标准: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四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三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上一条: 浅谈商标侵权纠纷怎么解决? 婚姻房产
下一条: 嵊州取保候审律师唠唠题目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