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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要求某生态环境局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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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要求某生态环境局履行监督职责

    * 来源 : * 作者 : 江西鹰潭律师
    关键词: 江西鹰潭律师

    法院应于受理中李某要求某生态环境局履行监督职责,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出的行政诉讼。选项B中某外地乳制品企业对某市政府发出的通知提起行政诉讼,而该通知的,容是非本地生产乳制品须经本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在本地销售。该通知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而且可以反复适用,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

    C项中某区房管局对刘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的登记属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刘某认为某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房屋,因而某区房管局的登记行为对刘某的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故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D项中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某作出的名称预先核准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该决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解析】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李某告知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并不具有终止效果,并没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选项A不选。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B项中,刘某在女儿失联后向公安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遭拒后向法院起诉确认公安局的行为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立案侦查属于刑事司法行为。选项B不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条第3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3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而选项C中,马某不属于公务员,行政机关作出的是外部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2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所以选项D不选。

    【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资格

    【解析】公安机关既是行政机关又是刑事案件侦查机关的双重身份,产生了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行为是否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本题中,县公安局立案后,要求王某与甲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并将扣押的乙公司和王某的财产移交给甲公司,这些行为事实上是公安机关插手处理经济纠纷,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所以公安机关的行为具有可诉性。故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乙公司的财产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被移交甲公司,乙公司与公安机关的行为在法律上有直接的关联,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它所遭受的损失有权要求国家赔偿。故选项 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