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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对死亡的同意是无效的情况下——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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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对死亡的同意是无效的情况下——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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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识,被害人对死亡的同意是无效的情况下,教唆自杀的行为也属于故意杀人罪。如医生欺骗患者说:"你最多只能活个月,而且周后开始剧烈疼痛、生不如死”,进而使其自杀,患者对自杀的同意无效,对该医生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事。 相约自杀行为 相约自杀即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对此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如果双方均自杀身亡,则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如果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方死亡,但另方自杀未逞。未逞方也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相约自杀,由其中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或者-方为自杀提供工具或件,对方利用此件自杀身亡,而提供件者自杀未逞,自杀未逞者应当负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此时实属帮助自杀的情形;同理如果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实属教唆自杀的情形。 其他引起他人自杀的行为 其他引起他人自杀的行为如何界定。则要根据引起他人自杀行为的性质、内容具体分析: ①如果是正当合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存在故意杀人罪以及其他犯罪问题。如,上级领导批评下属工作失误等而引起下属想不通自杀的。 ②如果是轻微的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也不存在故意杀人罪以及其他犯罪问题。如,班主任老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批评中学生小张早恋的行为小张感到很难堪而自杀的,不能因此而追究班主任老师的刑事责任。 ③如果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将严重违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达到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时,就应追究该违法行为者的刑事责任。如,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的,便可综合起来考查,即将被害人自杀身亡作为侮辱情节严重的具体表现,从而构成侮罪。 ④如果是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如,强奸、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自杀的,也不应认定行为人犯故意杀人罪,而是将自杀身亡作为强奸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情节,成立结果加重犯,即将他人自杀的结果作为行为人先行行为的量刑情节考虑。 逼迫自杀行为 即行为人凭借某种权势或者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故意强迫他人自杀身亡的,这是属于借被害人之手杀死被害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行为的,邪教组织成员组织、策划、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