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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领土主权的取得和限制_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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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领土主权的取得和限制_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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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领土主权的取得和限制 1传统国际法获取领土的方式 1、先占 先占是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的1种方式。先占取 得领土主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且不是人类共同利益原则所对应的区域,国家间的争议性领土、南极地区和外层空间包括月球都不属可先占的对象。静态地看,现在世界上已不存在可先占的“无主地”,因此先占的主要作用是澄清和解决某些历史遗留问题。 2先占必须是主客观两方面“有效占领”。首先,国家应具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要公开地表现出来;其次,国家须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包括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建立机构,标示主权等适当的行动。 2.时效 时效是指1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持续公开地、不受干扰地占有,即取得该地主权的方式。由于时效不问该占领本身是否合法,加上取得时效的期限未能确定这两个问题,时效的适用历来争议很大,现在基本没有普遍适用意义。 3.添附 添附是指因自然或人为地增加1国领土。添附历来被认为是国际法中的1项合法获取领土的方式,但添附本身是受到限制的。首先,添附必须是在领土上增加领土的行为。例如,在专属经济区、公海等非领土上的任何行为不构成领土添附;再如,中国人在俄罗斯内海填海造田,添附的是俄罗斯领土而非中国领土。其次,添附不能损害邻国的合法权益。例如,在界河上的填河造田等行为就不构成合法的领土添附。 注意 添附是在领土上增加领土的行为,且添附不得损害他国的相邻权。 4.割让 割让是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割让分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两种。强制性割让作为领土取得的方式已为现代国际法所否定。非强制性割让是国家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1致并缔结条约而发生的领土变更,主要有赠与、买卖、交换等形式。非强制性割让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5.征服 征服是国家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征服以战争的合法性为基础,已被现代国际法所废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