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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述投资行为是否属于债务重组——广州投资并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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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述投资行为是否属于债务重组——广州投资并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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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投资行为是否属于债务重组投资行为1般不属于债务重组。债务重组主要方式如下:1、以资产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这里的现金,是指货币资金,即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在债务重组的情况下,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本章所指的债务重组。2、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转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为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是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债务转为资本的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侦权人因此而增加股权。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修改不包括上述第1、第2种情形在内的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4、以上3种方式的组合,是指采用以上3种方法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例如,以转让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1部分,另1部分债务通过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主要包括以下可能的方式:(1)债务的1部分以资产清偿,另1部分则转为资本;(2)债务的1部分以资产消偿,另1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3)债务的1部分转为资本,另1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4)债务的1部分以资产消偿,1部分转为资本,另1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2、法律规定债务重组清算期限是多少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重组的时间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如果是破产企业进行债务重整的,重整的期限1般不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十9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对“投资行为是否属于债务重组”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投资行为1般不属于债务重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华律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