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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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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中止审理

    * 来源 : * 作者 : 嵊州取保候审律师

    刑事诉讼中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