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村民小组发包集体土地违法村民维权被判驳归
永福县永福镇塘堡村14,15,16,17,18,19村民小组为治理好集体岭场,增加集体收进,于2006年3月18日召开村民大会。
协商决定将6个村民小组共有岭场708亩发包开发。
承包期限为15年,房钱每年每亩20元。
房钱一次付5年,分三次付清。
随后,村民小组召集村民召开村民大会,征求了全体村民的意见,并制定了征求意见决议书,分到各组各户入行征求意见签名。
共有140户同意,1户不同意。
同时在3月24日张贴了竟标公告,公告期为5天。
公告期间无人竟标。
4月5日入行了第二次公告,公告期仍为5天,仍无人竟标。
随后村民小组负责人跟桂林速丰木业有限公司联系,并入行了洽商。
于2006年6月16日双方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书》,合同商定将共有的708亩岭场发包给桂林速丰木业有限公司承包。
租期为20年,房钱每年每亩25元,分两次付清。
桂林速丰木业有限公司当月已付十年的房钱177000元。
6月30日,部门村民以为村民小组没有将合同内容向村民宣布,且超越原来公告的范围,应再次公然竟标。
没有公然竟标,侵害了村民的优先承包权,损害了村民的利益。
遂起诉法院确认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6个村民小组对外集体土地并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划定。
2006年3月26日制作的《出租岭场决议书》已达140户同意,全村共176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划定的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前提。
在入行两次公告招标无人竟标的情况下,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发包,没有侵害村民的优先承包权。
至于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固然在承包期限上延长了5年,但房钱每年每亩进步了5元。
实际上,不但没有损害村民的利益,反而增加了集体的收进,对村民个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
因此,双方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是正当有效的。
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