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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出让收益应全部补偿给农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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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出让收益应全部补偿给农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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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  正在修订的《土地治理法》送审稿近日上报了国务院法制办。这是《土地治理法》的第四次修订,前三次以耕地保护为核心,夸大的是对土地用途的严格管制。
    关键词: 农夫,补偿,收益,土地出让

           正在修订的《土地治理法》送审稿近日上报了国务院法制办。

        这是《土地治理法》的第四次修订,前三次以耕地保护为核心,夸大的是对土地用途的严格管制。

        据报道,这次修订将立足于解决集体土地的产权题目,核心的争议点是在多大程度上给予农村集体土地与城市土地同等的产权地位。

          中国的土地轨制,长期以来一直划分为城市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二元结构。

        集体土地要进市交易,必需经由征地程序,变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能转让。

        在征地过程中,农夫只能获取有限补偿,农地成为国有土地后上市交易的丰厚收益,则由地方政府获得,这就是所谓的土地财政的由来。

          限制农村的土地自由向非农用途转让,表面的理由是要保证粮食安全。

        中国事人口大国,历史上发生过良多次惨烈的大饥馑,为了维护粮食自给自足的底线,决议计划层担忧土地要是自由向非农用途流转,将导致土地大量快速地转向非农用途,终将危及粮食安全。

        这里实在涉及到对土地市场和粮食市场是否有效的一个基本判定,假如土地大量转移出往,粮食供应泛起短缺,将带来粮价的上涨,粮价上涨将使得种粮的收益上升,土地流转将在种粮收益和土地非农化收益大致相等时休止下来,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

        这是市场化调节土地资源配置的思路,但决议计划层假如基于土地市场失灵的考虑,担心土地流转失控,要维持对土地市场的管制,这一政策目的我以为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这里就涉及到两个题目:第一,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第二,土地转让所带来的收益如何分配。

          今天中国面临的一个最大题目是如何让农夫快速致富,为此中心确立了统筹城乡发铺的发铺战略。

        但目前的政策操纵与中心的这一战略是不完全吻合的。

        土地是农夫的基本资源,假如土地转让出往,由此带来的高额转让收益应该由农夫获得,而不应该是地方政府获取土地财政的工具,这应是一个基本原则。

        目前的操纵方式完全背离了这一原则,农夫在土地非农化的过程中只获得了微不足道的征地补偿。

        我不以为这次《土地治理法》的修订会在土地自由转让方面取得大的突破,但是,用农夫的土地换取财政资金的方式必需鸣停,财政收进只能来自于税收和国企盈利,而不能打农夫土地的主意。

        土地转让收益应该全部回农夫所有。

          入而,因为只有城郊土地才具有贸易价值,假如城郊农夫获得了高额转让收益,对遥离城市的农夫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由于城郊土地之所以具有很高的贸易价值,是由限制了土地自由转让导致的,而限制土地自由转让,是为了保障基本耕地维持在一定的数目水平上。

        也就是说,恰是由于边遥地区的土地被限制了转让,边遥地区的农夫事实上承担了维护粮食安全的职能,才让城郊土地实现了高收益。

        故而,城郊农夫不应该获得全部的土地出让收益。

          假如说维持粮食安全是一个不能动摇的国家战略的话,相关的责任不应该由农夫来承担。

        农夫应该有权利自由转让土地来获得发铺机会,假如要限制农夫的这个权利,国家就应该对农夫入行补偿。

        收益在城郊失地农夫和边遥地区的农夫之间如何入行分配,可以讨论,但其中的一部门应该拿出来以补贴或养老金的方式支付给边遥地区的农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