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

高法院 诈骗罪北京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房产交易

2021/2/20 15:51:00

如今,社会上出现的诈骗犯罪主要是针对女性或老人、小孩实施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直接目的,骗取受害者较大财物。我国高法院会对此做出司法解释。那么,对诈骗罪新司法解释又是怎样的呢?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针对这个问题,相信大家是想了解的,接下来,本法律网站的小编就给大家做了对诈骗罪新司法解释的相关的介绍,如果您遇到类似的事情,请您仔细阅读下文了解,希望以下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高法院对诈骗罪新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新诈骗罪司法解释如下:

第1条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2条

1、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3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4条

1、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2、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5条

1、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2、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3、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1)、(2)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6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7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9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10条

1、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2、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就是本法律网站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对诈骗罪新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知识。对诈骗的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被害人谅解的;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处罚的力度还是要根据具体的金额判定。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法律网站进行在线律师咨询,我们会针对您的问题及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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