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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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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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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违法发表衡宇全部权证应予打消一,根基案情李密斯与丈夫于某于2007年3月21日在怀柔区民政局协议仳离,在仳离协议书中约定,两边无配合产业。李

    违法发表衡宇全部权证应予打消  一,根基案情
    李密斯与丈夫于某于2007年3月21日在怀柔区民政局协议仳离,在仳离协议书中约定,两边无配合产业。

        

    李密斯与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时代,于2003年8月25日李密斯同某房地产开辟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商品房生意合同》,买受工钱李密斯。

        

    2003年9月25日李密斯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怀柔区支行签署一份《小我私家住房贷款乞贷合同》,贷款金额为40万元。

        

    李密斯亦按合同约定每月归还贷款至2007年5月25日。

        

    2005年4月18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为李密斯发表了《衡宇全部权证》,衡宇全部权工钱李密斯。

        

    管理该房产证的手续和上述两份合同的签署均为于某所为,李密斯未见过房产证。

        

    2005年4月20日于某持本人及李密斯身份证原件,《房产生意协议书》与于某的侄子于某某一路到其时的怀柔区房地产生意业务所管理过户手续,欲将该房卖给于某某。

        

    该生意业务所的事情职员审核质料无误后,并于当日为于某某发表了《衡宇全部权证》,并管理了全部权工钱李密斯的《衡宇全部权证》的注销手续。

        

    于某某虽以本身的名义购置了现争议衡宇,但其从未交纳过任何购房款,管理衡宇过户的全部手续也均是服从于某的摆设,过户时所交纳的契税9702元,也是于某将钱给付于某某后,于某某管理的交纳手续。

        

    于某某在管理衡宇过户具名手续时,李密斯未在场。

        

    该房虽已过户到于某某名下,但至今仍由李密斯栖身。

        

    2007年3月李密斯得知该房已过户到于某某名下,其作为该衡宇的全部权人,对卖房一事却全然不知,故其认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为于某某管理衡宇过户手续,并发表给于某某《衡宇全部权证》的举动违法。

        

    李密斯以北京市怀柔区建设委员会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打消其为于某某发表的《衡宇全部权证》。

        

    二,审讯成果 打消被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为于某某发表的《衡宇全部权证》。

        

    三,评析意见 依据《都会衡宇权属挂号办理措施》规定,衡宇权属挂号由权力人申请。

        

    权力人申请挂号时,该当向挂号构造交验单元或者相干人的有用证件。

        

    署理人申请挂号时,除向挂号构造交验署理人的有用证件外,还该当向挂号构造提交权力人的书面委托书。

        

    故挂号构造在举行行政挂号时,按照相干法令,法例及规定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实质料举行审查。

        

    根据上述规定,假如李密斯管理衡宇过户,在本人未亲自参加的环境下,应有其授权的委托书,由委托署理工钱其管理衡宇过户手续。

        

    本案中,于某管理衡宇过户手续时未提供李密斯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在衡宇过户质料中挂号申请书和房产生意协议中"李密斯”三个字及所按指模,经司法判定,均非李密斯本人所为。

        

    又依据于某某的陈述,可以证明被告在管理衡宇过户手续具名时李密斯未参加,且李密斯底子不知道卖房一事,又对于某卖房的举动不予承认。

        

    其时的区房地产生意业务地点于某提交的手续不完整的环境下,为于某管理衡宇过户手续不切合法令规定。

        

    综上所述,其时的怀柔区房地产生意业务所为李密斯管理衡宇过户手续,事情职员依权柄对申请人提供的质料虽举行了情势审查,但于某持相干质料申请管理的衡宇过户手续不是原衡宇全部权人李密斯的真实意思暗示,管理衡宇过户手续时李密斯未参加,故挂号构造管理的该衡宇过户手续不切合法令规定,应予以打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