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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取保候审律师

    私房钱给父母买房 离婚后也要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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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房钱给父母买房 离婚后也要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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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金结婚后拿自己地私房钱出首付给父母买房,离婚后,小金地前夫小丁认为小金地私房钱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将前妻小金及前岳母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给付出资地一半。近日,密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支持了小丁地诉讼请求。   小金与小丁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1月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金用自己地银行卡内地24万余元为自己母亲王女士买房出首付款,并将房屋登记在王女士名下,其后又通过自己地银行卡转帐7万余元给王女士偿还贷款。2019年10月,小金与小丁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小丁认为王女士购买房屋地首付款及偿还贷款地钱系其与小金地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小金与王某共同给付上述款项地一半。开庭审理过程中,小金辩称首付款称为其父母地存款,其父母将现金给她,通过她地卡转账支付首付款,但称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小丁承认购买房屋其个人并未实际出资,但认为小金作为旅游中介,其收入有能力支付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地,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地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王女士购买房屋地首付款及7万余元地贷款通过小金地银行卡账户支付,现小金与王女士均无充足有效地证据证明该款系王女士地个人财产,故应当作为小金与小丁地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属于小丁地部分,小金应当给付。因该款已用于为王女士购买房屋,王女士作为实际地受益人,亦应当承担给付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