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
* 来源 : * 作者 : 北京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
一、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中商业经营租金该不该减免的问题,涉及到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法律性质的认定
笔者认为,从现行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法律性质的认定,有三种情形需要理清,即: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风险。
二、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法律性质,在暂无有权单位界定的情况下,存在争议很难避免,但不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或是其他重大事件,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商业经营租赁合同纠纷,都应当遵循于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1日印发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简称“《通知》”)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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