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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取保候审律师

    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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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

    * 来源 : * 作者 : 北京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

    一、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中商业经营租金该不该减免的问题,涉及到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法律性质的认定

    笔者认为,从现行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法律性质的认定,有三种情形需要理清,即: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风险。

    1.不可抗力。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和《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情势变更。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通常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3.商业风险,即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固有风险。鉴于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般可以排除属于商业风险。

    二、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法律性质,在暂无有权单位界定的情况下,存在争议很难避免,但不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或是其他重大事件,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商业经营租赁合同纠纷,都应当遵循于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1日印发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简称“《通知》”)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妥善处理。”